借據產生器與約定利率上限檢查

民法第 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的部分無效。本工具產生可列印的借據,並算出有效利息。例:100,000 元、年利率 20%、借一年,約定利息 20,000 元,有效的只有 16,000 元。

最後查證:,由另一個獨立的 AI agent(Claude)對照官方來源查證

金額請填整數元,可以加千分位。約定利率留空代表未約定利率,依法定利率 5% 計算。

約定 20%,365 天的有效利息16,000

元。約定利息 20,000 元,其中 4,000 元無效。

本試算不適用順延:還款日若落在農曆節日(春節、端午、中秋)、清明節、補假或調整放假,本工具不會提醒,也不順延。民法第 122 條規定,給付期日遇紀念日或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說明見下方「還款、抵充與時效」。

  • 約定利率 20% 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依民法第 205 條,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本工具以 16% 計算有效利息。約定利率仍逾週年百分之十二,依民法第 204 條,滿一年後借用人得隨時清償原本,須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且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
借款天數
365 天
有效年利率
16%
約定利息
20,000 元
有效利息
16,000 元
無效差額
4,000 元
應還合計
116,000 元
金額國字大寫
壹拾萬元整
逾期天數
0 天
遲延利率
16%
遲延利息
0 元

還款日還沒到,目前沒有遲延利息。

看借據預覽

在你的瀏覽器裡計算,輸入的資料不會上傳。

範例

100,000 元、年利率 20%、借一年:約定利息 20,000 元,有效 16,000 元,4,000 元無效。

易錯點

12% 與 16% 是兩個不同門檻。超過 12% 不是無效,但滿一年後借用人得隨時清償原本;超過 16% 才是超過部分無效。

下一步

還沒到期就先催告返還,通常會寄存證信函。格式與費用請用「存證信函產生器(存證費與郵資)」;對方是公司時,先用「統一編號檢查碼驗證」對統編。

約定利率 20%,只有 16% 有效一條刻度尺從 0% 到 20%,0% 到 16% 是有效範圍,16% 到 20% 的區段畫斜線,代表這一段的約定無效。民法第 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的部分無效。約定利率 20%,只有 16% 有效民法第 205 條 週年利率上限超過部分無效16%有效範圍0%5%12%16%20%超過 12%,滿一年得隨時清償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 205 條

借據預覽

民法沒有規定借據的格式,「借據」也不是民法上的名詞。下面的欄位是本工具整理的,內容跟著上面的輸入更新。

金額同時寫數字與國字大寫。民法第 5 條規定,同一數量用文字與號碼表示而不相符時,法院不能決定當事人原意者,以最低額為準[1]。本工具讓兩者一定相同。

借 據

消費借貸

一、貸與人(出借人)
王小明
二、借用人
陳大文
三、借款金額
新臺幣 100,000 元(國字大寫:壹拾萬元整)
四、借款日
民國 115 年 1 月 15 日(2026-01-15)
五、返還期限
民國 116 年 1 月 15 日(2027-01-15)前一次返還全部借款。
六、利息
年利率 20%。
七、遲延利息
未另約定。依民法第 233 條,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本借據約定利率 20% 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依民法第 205 條,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遲延利息按週年百分之十六計算(本工具的假設)。
八、立據日期
民國 ___ 年 __ 月 __ 日

貸與人(出借人)(簽名或蓋章)

借用人(簽名或蓋章)

本頁不是法定格式,也不代表律師審閱。借據內容的法律效果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本工具的借據稿請本人親自簽名。民法第 3 條規定,依法律的規定有使用文字的必要時,必須親自簽名[1]。用印章代替簽名,效力與簽名相同。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也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約定利率的三個門檻

12% 與 16% 是兩個不同的門檻。超過 12% 不是無效。超過 16% 才是超過部分無效。第 204 條的清償權看的是「逾 12%」,所以超過 16% 時也適用。

約定利率條號檢查結果
未約定(留空)民法第 203 條週年利率 5%。
0%民法第 206 條無息。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0% 以上、12% 以下民法第 205 條未超過上限。
超過 12%、16% 以下民法第 204 條未超過上限。滿一年後借用人得隨時清償原本,須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且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
超過 16%民法第 205 條、第 204 條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本工具以 16% 計算有效利息。有效部分的約定利率仍逾 12%,所以第 204 條的清償權也適用:滿一年後借用人得隨時清償原本,須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且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

本工具把 16% 上限的施行日算成民國 110 年 7 月 20 日。依據是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36 條第 5 項的「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7],公布日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2]。官方沒有公告具體日期,這是本工具依條文推算的日期(見下方「怎麼算」)。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10-1 條規定,修正後的民法第 205 條,對修正施行前約定、修正施行後發生的利息債務也適用[6]。

100,000 元借一年的利息對照表

本金 100,000 元、借 365 天、單利計算。有效年利率是扣掉無效部分後的利率。

單位:新臺幣元。本工具算法的結果,不是官方範例。
約定年利率有效年利率約定利息有效利息無效差額
未約定5%5,0005,0000
0%0%000
5%5%5,0005,0000
8%8%8,0008,0000
12%12%12,00012,0000
13%13%13,00013,0000
16%16%16,00016,0000
18%16%18,00016,0002,000
20%16%20,00016,0004,000
30%16%30,00016,00014,000

無效差額是約定利息減有效利息。本工具不判斷已經付出去的金額能不能請求返還。那要用什麼請求權、能不能舉證,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怎麼算

利率檢查

本工具先判斷利率落在哪一段,再算利息。未約定利率、也沒有法律可據時,週年利率 5%[5](民法第 203 條)。約定 0% 是無息,而且不得用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民法第 206 條)。約定利率超過 16% 時,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5](民法第 205 條),本工具以 16% 算有效利息。

利率超過 12% 但沒有超過 16% 時,約定仍然有效。超過 16% 時,超過部分無效,但第 204 條的條件(約定利率逾 12%)同樣成立。這兩種情況,滿一年後借用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要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這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民法第 204 條)。

利息

本工具用單利:本金 × 年利率 × 實際天數 ÷ 365,元以下四捨五入。這是本工具的計息慣例,法律沒有規定計息方式。你約定的還款期間是幾天,就算幾天。閏年 366 天也用 365 天當分母,這是本工具的慣例。

  • 100,000 元、20%、365 天:約定利息 20,000 元,有效利息 16,000 元,無效差額 4,000 元。
  • 100,000 元、13%、365 天:有效利息 13,000 元。利率超過 12%,滿一年後借用人得隨時清償原本。
  • 100,000 元、未約定利率、365 天:法定利率 5%,利息 5,000 元。

以上三個都是本工具算法的結果。本工具只算利息與檢查上限,不判斷契約是否成立、也不判斷實際應該付多少。

借款日在民國 110 年 7 月 20 日之前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10-1 條規定,修正後的民法第 205 條,對修正施行前約定、修正施行後發生的利息債務也適用[6]。本工具的做法:只計算民國 110 年 7 月 20 日之後的利息,之前的天數不計算。這是本工具的做法,條文沒有明寫怎麼分段。借款日在 110 年 7 月 20 日之前的法律效果,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施行日是本工具假設的。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36 條第 5 項寫「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7],公布日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2],本工具把六個月算成民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本工具沒有找到官方另行公告的具體日期,也沒有修正前上限的官方條文,所以不計算修正前的利息。

分期

分期表把本金平均分攤到每一期。每期利息按期初還沒還的本金與這一期的計息天數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本金除不盡時,餘數放在最後一期。民法第 318 條只規定法院許為分期給付的效果,沒有分期計息的公式。這個分期表是本工具的算法。

分期範例表

借款 100,000 元、年利率 5%、每月一期、共 12 期。利息合計 2,698 元。

單位:新臺幣元。日期為民國紀年。本工具算法的結果。
期數到期日計息天數本金利息合計剩餘本金
1民國 115 年 2 月 15 日318,3334258,75891,667
2民國 115 年 3 月 15 日288,3333528,68583,334
3民國 115 年 4 月 15 日318,3333548,68775,001
4民國 115 年 5 月 15 日308,3333088,64166,668
5民國 115 年 6 月 15 日318,3332838,61658,335
6民國 115 年 7 月 15 日308,3332408,57350,002
7民國 115 年 8 月 15 日318,3332128,54541,669
8民國 115 年 9 月 15 日318,3331778,51033,336
9民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308,3331378,47025,003
10民國 115 年 11 月 15 日318,3331068,43916,670
11民國 115 年 12 月 15 日308,333698,4028,337
12民國 116 年 1 月 15 日318,337358,3720
合計100,0002,698102,698

各期本金合計等於借款金額,最後一期的剩餘本金是 0。分期表只在本工具裡計算,不是法定公式。要約定分期,請在還款方式選「分期攤還」,借據下方會附上分期表。

連帶保證人與簽名

連帶保證人是選填欄位。填了會印在借據上,不填就不出現。

條號條文要點
民法第 739 條保證是約定一方於他方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
民法第 740 條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的負擔。
民法第 745 條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得拒絕清償。這是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 746 條第 1 款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時,不得再主張。
民法第 739-1 條保證人的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民法第 272 條、第 273 條連帶債務人各負全部給付的責任。債權人得對其中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
民法第 3 條有使用文字的必要時,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經二人簽名證明,也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本工具只印欄位。本工具不認定某個人已經拋棄先訴抗辯權,也不認定保證有效。條文之間怎麼適用,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還款、抵充與時效

  • 抵充順序。清償人所提出的給付,先抵費用,次抵利息,次抵原本(民法第 323 條)。
  • 還款日遇休息日。在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給付者,期日或期間末日是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 122 條)。本工具只認得星期日、星期六與國曆固定的放假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 4 條、第 6 條:1/1、2/28、4/4、5/1、9/28、10/10、10/25、12/25)。農曆節日、清明節、補假(同條例第 8 條)與調整放假不認得。照你填的日期算,不順延。結果下方的提醒只是提示,實際順延到哪一天,請依雙方的休息日確認。
  • 分期與遲延利息。分期借款逾期時,本工具假設已到期的各期本金都沒還,每期從自己的到期日起算遲延利息。實際已付哪幾期,本工具沒有欄位,請自行扣除。
  • 沒有約定返還期限。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 478 條)。本工具的借據一定填還款日,所以走的是約定期限。
  • 利息的支付時期。利息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未定期限者,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民法第 477 條)。
  • 利息的請求權時效。利息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 126 條)。
  • 遲延利息。金錢債務遲延時,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的遲延利息;約定利率較高者,從其約定利率。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 233 條)。

遲延利息欄留空時,借款約定利率高於 5% 的話,本工具從借款約定利率算(超過 16% 以 16% 計)。約定遲延利率低於法定利率 5% 時,本工具只顯示條文與兩個利率,不替你選一個,也不給金額。民法第 205 條的 16% 上限寫的是「約定利率」,沒有明文寫遲延利息。本工具比照 16% 檢查遲延利率,這是本工具的假設。逾期天數從還款日起算,不套用上面的施行日分段。

引用條文

下表是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條文原文。利率與利息的條文在前,借據欄位的條文在後。

利率與利息

條號主題條文原文
民法第 203 條法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 204 條逾 12% 的隨時清償權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民法第 205 條約定利率上限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法第 206 條不得巧取利益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民法第 207 條不得複利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 233 條遲延利息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 126 條利息請求權時效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10-1 條16% 上限的適用範圍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刑法第 344 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借據的欄位與簽名

條號主題條文原文
民法第 3 條簽名與蓋章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民法第 5 條文字與號碼不符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民法第 318 條分期給付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
民法第 323 條清償抵充順序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民法第 477 條利息支付時期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民法第 478 條返還期限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民法第 739 條保證定義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民法第 745 條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 746 條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的情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沒有納入的情況

  • 印花稅。本工具不計算印花稅,也不判斷要不要貼。
  • 利息以外的名目。刑法第 344 條第 2 項規定,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的費用[8]。名目上不收利息而改收手續費,本工具看不出來,也不判斷。
  • 違約金。約定金額過高時,法院得減至相當的數額(民法第 252 條)。本工具不計算違約金。
  • 複利。利息原則上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 207 條)。本工具一律用單利。
  • 折扣與其他巧取利益。債權人除 16% 上限內的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民法第 206 條)。本工具只檢查你填的利率。
  • 本票、抵押權、公證、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本工具不產生這些文件,也不評估。
  • 時效、舉證、契約是否成立。本工具只產生草稿與計算結果。借據內容的法律效果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常見問題

約定利率超過 16% 會怎樣?

民法第 205 條規定,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的部分無效。例:100,000 元、年利率 20%、借一年,約定利息 20,000 元,有效的只有 16,000 元,4,000 元無效。本工具用 16% 計算有效利息。

借據沒寫利率,利息怎麼算?

依民法第 203 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100,000 元借一年是 5,000 元。要約定無息,請在利率欄填 0。

約定 13% 可以嗎?

沒有超過 16%,約定有效。但依民法第 204 條,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二的,滿一年後借用人得隨時清償原本,須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而且這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

借款日在 110 年 7 月 20 日以前,適用 16% 上限嗎?

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10-1 條,修正後的民法第 205 條,對修正施行前約定、修正施行後發生的利息債務也適用。本工具的做法是只計算 110 年 7 月 20 日之後的利息,之前的天數不計算。借款日在前面的法律效果請洽律師。

借據的金額為什麼要寫國字大寫?

民法第 5 條規定,同一個數量用文字與號碼表示而不相符時,法院不能決定當事人原意者,以最低額為準。本工具把數字與國字大寫都印出來,兩者一定相同。

免責聲明

本頁的計算與說明僅供參考,不是稅務、法律或財務建議。實際金額、資格與規定,以主管機關的公告與核定為準。

本頁的事實由 AI 模型對照下方來源查證,沒有經過人工審核。重要決定前,請向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確認。

資料來源

本頁製作方式

本頁由 AI 協助製作:先查官方來源,再寫成計算規則與說明。之後由另一個獨立的 AI agent(Claude)對照來源查證(2026-10-24)。本頁沒有經過人工審核。

法規版本(2026-10-23 逐條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民法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民法債編施行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本頁引用的條文原文(含刑法第 344 條)都放在 rules.json,每一條都能追到來源。

第 205 條的施行日是本工具假設。條文只寫「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公布日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本工具把六個月算成民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沒有找到官方另行公告的具體日期。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10-1 條:「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所以借款日在 110-07-20 之前的,本工具只計算 110-07-20 之後的利息,之前的天數不計算。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舊版頁只保留 110-01-20 一版,本工具沒有修正前上限的官方條文可引用。

約定利率超過 16% 時,本工具的做法:以 16% 計算有效利息,並把「約定利率與 16% 的差額 × 本金 × 天數 ÷ 365」列為無效部分。本工具不判斷實際已付多少、也不判斷能不能請求返還。

利息算法(本工具做法,法律沒有規定):單利,本金 × 年利率 × 實際天數 ÷ 365,元以下四捨五入;閏年 366 天也用 365 天當分母。選分期時,頁面上方的利息與應還合計改用分期表的總額,兩處數字一定相同。分期表以本金平均分攤,每期利息按期初未還本金計算。民法第 318 條只規定法院許為分期給付的效果,沒有分期計息公式。

金額只接受整數元,上限 9,999 億 9,999 萬 9,999 元(與國字大寫函式的上限相同)。國字大寫沿用本站含稅工具的寫法: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開頭的拾寫成「壹拾」,結尾「元整」。民法沒有規定借據格式,「借據」也不是民法上的名詞,頁面欄位是本工具整理的。

連帶保證人只是一個印在借據上的欄位。民法第 739-1 條規定保證人的權利不得預先拋棄,第 745 條是先訴抗辯權,第 746 條第 1 款是拋棄先訴抗辯權的情形。本工具只照錄條文,不認定某個人已拋棄權利、也不認定保證有效。

約定遲延利率低於法定利率 5% 時,第 233 條寫「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本工具只顯示條文與兩個利率,不替使用者選一個,也不給金額。遲延利率比照 16% 上限檢查是本工具的做法。

休息日提醒只認得星期日、星期六與國曆固定的放假日(1/1、2/28、4/4、5/1、9/28、10/10、10/25、12/25,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 4、6 條);農曆節日、清明節、補假、調整放假不認得。沒有納入:印花稅、本票、抵押權、公證、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消滅時效與舉證。借據內容的法律效果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驗證(2026-10-24):test.mjs 共 279 項。逐字比對 rules.json 的條文與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測 12% 與 16% 兩個門檻的兩側(12 不觸發第 204 條、12.01 觸發;16 不超過、16.01 超過);測施行日兩側(110-07-19 與 110-07-20 起算的天數差);測分期本金合計等於借款金額、最後一期餘額為 0;測日期 2026-02-31 與 2026-13-01 不合法、金額 1.5 與 0 不合法。

最後更新:2026-10-24

引用本頁

TidyFact(2026 年 10 月 24 日)。借據產生器與利率上限檢查。https://tidyfact.com/zh-tw/iou-generator/